丰台区文化委员会: 来文收悉。现就来文中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: 一、《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营业场所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“中央党、政、军机关等主要机关”包括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、全国人大、全国政协。“八一电影制片厂”不属于“中央党、政、军机关等主要机关”。 二、《北京市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》中对“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”的规定理解为“200米距离指校门中点与网吧中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的距离”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央党、政、军机关等主要机关。
北京市文化局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六日